律所介绍

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 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,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钱王街388号经贸大厦四楼。成立十八载以来,扎根于临安本土,稳固发展,我所系浙江农林大学法学院法学实践基地,并长期从事农林大学法学实务指导工作,向社会输送法律人才,... 详细>>

在线咨询

联系我们

律师姓名: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

电话号码:0571-63718164

手机号码:15958135663

邮箱地址:zlls164@163.com

执业证号:31330000725275079F

执业机构: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

联系地址: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钱王街388号经贸大厦四楼

民事诉讼

租赁合同纠纷的案由

  在我们生活中出去购物的那些店铺,基本都是租赁了别人的经营场地来经营的,有时候为了方便做生意会改变原来的结构,造成了一定的纠纷。那么,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纠纷的案由?下面本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。

  一、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纠纷的案由

  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纠纷的案由一般是租赁合同纠纷。

  二、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

  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

  原告:何某,男,54岁,汉族,某市朝阳区垡头村民,住某区垡头**小区,电话***原告:王某,男,58岁,汉族,某市朝阳区垡头村民,住朝阳区垡头**小区,电话***

  被告:***公司,住通州区**号,法定代表人:***,电话***.

  案由:租赁合同纠纷

  诉讼请求

  1、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《场地厂房租赁合同》

  2、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违约金1200000元。

  3、立即腾退所租赁的场地及建筑物。

  4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

   事实与理由:

  2006年6月8日,原被告签订《场地厂房租赁合同》,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通州区场地厂房出租给被告使用,租赁期限为20年,租金为6万元每年,每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,如逾期违约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,并向乙方收取违约金。;如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、改建或者新建,需向甲方提交涉及方案,并经甲方同意。合同签订后,原告便按照约定履行了场地交付等合同义务;可是,在合同履行期间,被告却实施了擅自建房,不维修房屋设施等一系列违约行为,且直至今日尚未支付2010年度租金;2010年7月7日,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《解除合同通知书》一份。

  原告认为:被告擅自建造厂房、不维修房屋设施、拒付租金等违约行为,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,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现特诉至贵院,望依法裁判。

  此致

  通州区人民法院

  具状人:何某 王某

  年 月 日



免责声明: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,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。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,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,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,保证您的权利。

咨询电话

159-5813-5663

友情链接:

Copyright © 2019 www.zjzlls.com All Rights Reserved.

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钱王街388号经贸大厦四楼

技术支持:网律营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