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所介绍

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 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,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钱王街388号经贸大厦四楼。成立十八载以来,扎根于临安本土,稳固发展,我所系浙江农林大学法学院法学实践基地,并长期从事农林大学法学实务指导工作,向社会输送法律人才,... 详细>>

在线咨询

联系我们

律师姓名: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

电话号码:0571-63718164

手机号码:15958135663

邮箱地址:zlls164@163.com

执业证号:31330000725275079F

执业机构: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

联系地址: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钱王街388号经贸大厦四楼

经济纠纷

债权抗辩权形成要件

  对于一些债务抗辩权是说明在偿还的过程中可以进行沟通,但如果是无抗辩权的债务,那么久必须安照债务人的要求,进行偿还,没得讨价还价。那么,债权抗辩权形成要件有哪些?下面本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内容。

  债权抗辩权形成要件有哪些

  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,转让行为就生效。

  权利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,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,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。

 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,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,可以向受让人主张。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,可以行使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。

 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,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。由于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其固有的一项权利,并不随权利的转让而消灭,所以,在权利转让的情况下,债务人可以向做为受让人的新债权人行使该权利。

  受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债务人权利的行使。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包括:同时履行抗辩权、先诉抗辩权、合同撤销的抗辩权、债权已履行完毕的抗辩权、债权无效的抗辩权、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。

  债务人可以行使这些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。权利让与后,债务人还可能因某项事实产生新的抗辩权,比如,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权利转让后,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,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提出终止合同的抗辩。

  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有哪些

  转让合同权利,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。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,转让行为就生效,权利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,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,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。

  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包括:先诉抗辩权、合同撤销的抗辩权、债权已履行完毕的抗辩权、债权无效的抗辩权、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。债务人可以行使这些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。权利让与后,债务人还可能因某项事实产生新的抗辩权,比如,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权利转让后,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,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提出终止合同的抗辩。



免责声明: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,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。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,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,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,保证您的权利。

咨询电话

159-5813-5663

友情链接:

Copyright © 2019 www.zjzlls.com All Rights Reserved.

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钱王街388号经贸大厦四楼

技术支持:网律营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