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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 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,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钱王街388号经贸大厦四楼。成立十八载以来,扎根于临安本土,稳固发展,我所系浙江农林大学法学院法学实践基地,并长期从事农林大学法学实务指导工作,向社会输送法律人才,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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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纠纷

合同中可以约定哪些诉讼法院呢

  合同类型多种多样,而在产生纠纷的时候,对于当事人想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,根据我国民诉法中的规定,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管辖法院的时候,首先不能违反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,除此之外可实际约定由被告住所地、合同履行地、合同签订地、原告住所地、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。

  一、合同中可以约定哪些诉讼法院

  根据规定,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诉讼法院,但是不能违反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。一般可以约定的法院就包括被告住所地、合同履行地、合同签订地、原告住所地、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。

  二、法律依据

  不可以自由约定,约定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要求管辖范围,具体如下:

  《民事诉讼法》

 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、合同履行地、合同签订地、原告住所地、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,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。

  级别管辖:

  《民事诉讼法》

 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,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 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:

  (一)重大涉外案件;

  (二)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;

  (三)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。

 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。

 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:

  (一)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;

  (二)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。

  专属管辖:

  《民事诉讼法》

 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,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:

  (一)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;

  (二)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;

  (三)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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