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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 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,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钱王街388号经贸大厦四楼。成立十八载以来,扎根于临安本土,稳固发展,我所系浙江农林大学法学院法学实践基地,并长期从事农林大学法学实务指导工作,向社会输送法律人才,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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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辩护

刑事案件再审开庭审理的情形

  案件的审查都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,当有些案件涉及到隐私、商业机密或者其他的情形是不可以开庭审理的。那么,刑事案件再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有哪些?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。

  刑事案件再审时是不是要开庭审理,视情况而定。下列再审案件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:

  (1)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;

  (2)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;

  (3)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;

  (4)可能对原审被告人(原审上诉人)加重刑罚的;

  (5)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。

  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:

  (1)原判决、裁定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但适用法律错误,量刑畸重的;

  (2)1979年《刑事诉讼法》施行以前裁判的;

  (3)原审被告人(原审上诉人)、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、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;

  (4)原审被告人(原审上诉人)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,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;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,人民法院应征得检察院的同意;

  (5)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,按“将开庭的时间、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检察院”的规定,经两次通知,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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