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所介绍

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 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,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钱王街388号经贸大厦四楼。成立十八载以来,扎根于临安本土,稳固发展,我所系浙江农林大学法学院法学实践基地,并长期从事农林大学法学实务指导工作,向社会输送法律人才,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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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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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证号:31330000725275079F

执业机构: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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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辩护

有哪些取保候审程序相关规定

  在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自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,也在心理上造成了一定影响,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,并出具保证书,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。请以下是本网小编为您介绍的相关内容,希望对您有所帮助。

  【取保候审须知】

  一、适用条件

  ()正面条件

  1可能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;

 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;

 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,或者是正在怀孕、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;

  4需要逮捕但又证据不足的被拘留人;

  5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,但又需要继续查证、审理的;

  6持有有效出境证件,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。

  ()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

  累犯、犯罪集团的主犯,以自伤、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,暴力犯罪,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,不得取保侯审。

  二、其他相关法律规定

  根据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七十八条 :对累犯,犯罪集团的主犯,以自伤、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,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,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、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【(三)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,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;(四)羁押期限届满,案件尚未办结,需要继续侦查的。】。

  根据《高检规则》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,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、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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